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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宗“贞操权”案在深圳判决 受害者获赔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1日09:52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孔献之记者李伟雄) 对强奸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一宗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对此作出了肯定回答:被告刘春生的强奸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依法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1998年8月15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刘春生(持澳大利亚护照)与原告张丽(化名)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相识。后被告提出请原告吃晚饭,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邀请。下午约5点30分,被告把原告带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港花园的住处:两人吃过晚饭后被告以到他的卧室内看他在澳大利亚的照片为由,将原告骗进卧室,其后被告在其卧室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原告实施了奸淫,并将原告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小时。至次日凌晨约零点30分,原告趁被告在卫生间之机用客厅的电话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当场将被告抓获。

  1999年9月7日,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被告的强奸行为给其身体和心灵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和损害,请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元。后因原告的起诉理由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循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作另行起诉。原告遂于2000年11月10日向罗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民币45万元。

  罗湖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犯有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直接的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持续时间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法院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8万元,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张丽认为判赔数额太少,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宗全国罕见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引起了境内外人士的关注。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的判决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同时,正确理解、应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具有创新精神,全面地考虑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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