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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法院扣押物品换来有期徒刑二年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2日10:20 法制日报

  河南省光山县某中学教师甘某向冯某购买铲车一台,甘某除给付购车款7000元外,余款以种种理由拒付,冯某被迫于2000年4月3日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同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甘某购去的铲车予以扣押,并按法院规定提供了担保。光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冯某的申请,于2000年4月4日作出了(2000)光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甘某所购的铲车一台予以扣押,主审法官将扣押裁定书和扣押清单送达给甘某后,明确告知被扣押的铲车由其使用,不得转移、变卖和毁损。但被告人甘某置法律而不顾,擅自将该车卖掉,并仍拒付冯某车款,逃避履行法律义务,致使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甘某提起公诉。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二年。杨静

  点评:原本是普通民事纠纷,到头来却落个刑事制裁,甘某何以至此?盖因其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儿戏,因而触犯刑律所致。由此案联想到近年来各级法院纷纷攘攘的“执行难”,其实法律同样赋予了法院种种执行手段,这其中也包括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者的刑事处罚,可实践中法院却用之甚少。不敢执行乎,不愿执行乎?个中奥妙恐怕只有法院自己说得清。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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