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1日讯 (通讯员张勇记者徐江) 按劳动法规定,职工仍在患病的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本市职工闫某却因为没有及时将自己患病的情况通知单位,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市劳动仲裁部门提醒市民,患大病时要及时通知单位。
据了解,闫某1994年与自己所在单位签订了15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闫某因为没有参与竞争上岗而开始在单位待岗。待岗期间,闫某的单位先后两次为他安排工作,但闫某都只是以父亲骨折需要人照顾为借口推辞,而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明。去年6月份,闫某在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被诊断患上了“双上肺结核”,而且医生也签署了“休息治疗一月后复查”的意见,但他却仍然没有将自己的病情和医生诊断交给原单位。因此,直至去年年底,闫某的工作单位根据有关安置办法的规定,以“二次安排上岗不服从”为原因,与闫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市劳动仲裁部门指出,闫某虽然经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患病,并建议休息治疗一月,可他自己却没有将诊断证明按规定送交单位,而且此后,他也没有再提供相关的医疗机构证明,所以闫某声称的自己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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