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历时五年,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占罪终审判决被告高万胜有期徒刑1年。
高万胜原系成都市企联危房改造服务公司经理,1995年2月10日,高趁上级主管部门免去其经理职务、移交工作之机,伪造委托合同书一份,私自叫其女开出“成都市企联危房改造服务公司”,以成都市梁家巷工程购洁具、磁砖的名义开转帐支票一张,将该公司公款8万元转至其儿子高鸣开办的“成都市成华区鸣升物资贸易公司”帐上,供高鸣付个体企业开办费和赌博等。
2000年11月17日,青羊区法院作出2000青羊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高万胜无罪。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不服重审的判决,并立即提出抗诉。其理由是:被告人高万胜明知其无权划款,在无购工程材料职权的情况下,故意将本单位行政事业款8万元划入其子高鸣的公司帐上,为逃避追究才签订购买洁具的合同,而高万胜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青羊区检察院控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撤销了青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被告人高万胜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终审判决。(青年报记者 高飞 铁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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