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久“丈夫”死亡
前几天,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对四川一起罕见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予以披露。
王凤英是遂宁市中区永兴镇马田村的农民,她和本镇歇马庙村村民杨勇相好。1998年7月,杨勇经遂宁市就业局引荐,被选去台湾渔船务工,走之前,两家人坐在一起,热热闹闹办了一桌酒席算二人结婚。杨勇走后一个星期,王凤英和杨勇的父母一起到镇上的民政部门把结婚证办了下来。就这样王凤英和杨勇正式结了婚。结婚后王凤英也到深圳打工去了,两人靠通信来往。不料在1999年初,杨勇在船上务工时不幸死亡!
杨勇是家里的独生子,他的死给他的父母带来巨大悲痛。杨勇死后,王凤英便和公公婆婆住在了一起。
婆媳为23万遗产吵起来 杨勇死后,遂宁市就业局为他争取到了15万元的补偿金,外加杨勇的工资、保险金、赔偿金等总共留下23万元的遗产,全部由遂宁市就业局代管。但是在领取这笔遗产时,婆媳之间产生了矛盾。
杨勇父亲杨昌有来到遂宁市就业局要求一个人领走这笔钱,不同意给王凤英。杨昌有明确提出来:“她不是我儿媳妇,不认这个事儿。”当初是杨勇的父母和王凤英一起去领的结婚证,而如今为什么却不承认王凤英是自己家的媳妇呢?杨勇的母亲余秀碧直言不讳地说:“王凤英要平半分嘛,她凭什么?她才20多岁,还可以嫁人,我们现在什么都没有,全身都是病,又加上这么大的压力。”
对于杨勇父母的态度,王凤英也感到很委屈:“不管得多少钱,我已经嫁给你儿子了,多多少少你得给我分点儿。”
有知情的村民说,如果不给是不合理的,人家是个少女,哪怕结婚一晚上,人家由少女变为妇女了,顶着个寡妇的名称,对不对?由于争执不下,1999年9月7日,王凤英委托律师向遂宁市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自己享受杨勇的遗产继承权。遂宁市中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公公举报婚姻已被撤销
杨勇死亡半年之后,杨勇父亲举报儿子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后经永兴镇民政办调查查明,在1998年7月23日,杨勇离法定婚龄还差15天,于是下文撤销了王凤英与杨勇的婚姻关系。王凤英却说,办结婚手续时民政局没有对他们的婚姻年龄、日期提出异议,只是叫他们先做酒后领取结婚证。
杨勇的父母认为,既然王凤英和杨勇的婚姻不成立,王凤英就没有权继承杨勇留下来的遗产。王凤英认为她和杨勇在办证时,并没有违法,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的证。王凤英说:“那个结婚证是我们全家一起去领的,这些东西不可能一个政府部门说废就给我废掉了啊!”
专家:夫妻关系成立才有继承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锋认为:王凤英可以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撤销其结婚证并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这个行政诉讼是王凤英胜诉,那么他们的婚姻登记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他们也就有妻子和丈夫的身份。相反,如果这个行政诉讼王凤英败诉,她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说得难听一点儿,等于双方没有夫妻身份,那么也就不能够享有继承权。
杨勇死后,得到的这一笔钱当中有几部分:一个是他的工资,另外一个是他的保险,还有一部分是补偿金。王凤英能够得到哪些呢?23万的分配问题要以前两种假设为前提。一种是婚姻关系成立,那么王凤英就有合法的继承权。在继承权里边,工资这部分先要一半作为王凤英的财产,然后另外一半作为遗产,再由王凤英和他的父母三个人均分。另外一笔钱是补偿金。补偿金侧重点是对于他生前抚养人的一种补偿。第三笔是保险。保险它是有指定受益人的,那么指定受益人是谁,就由谁来享有这块,可能争议不会太大;但如果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婚姻的话,那么在工资这一块和补偿金这一块,它等于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或者是一种生活伴侣关系,那么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他们生前尽的抚养义务的多少,也可以适当地享有这个财产,也就是说王凤英还是应该有权利。
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如果对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年龄有异议的话,可以提请法院来指定法定的鉴定部门对这个笔迹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强的证明力。如果说这个改动是当时杨勇改的,那可能这个婚姻关系就会被撤销。还有一种情况,是他的父母为了独占这23万的财产,他们在事后将年龄作了改动,他们就应该承担一定的伪证责任。(实习生黄庆锋记者赖永强 华西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