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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男婴为何得不到精神损失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4日14:39 光明日报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从而使争议已久的精神损害赔偿真正有法可依。但是,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赔偿的最高或最低限额,而只规定了确定的原则: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公民,如何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各种人格权和身份权,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呢?日前,发生在广东茂名的一起精神损失赔偿案颇为发人深思。

  一名只有1岁的男婴,因自己的肖像被照相馆用作宣传而将老板告上法庭,他因此可能成为我国肖像侵权案中最小的一名原告。

  这起案件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原告的年龄很小,其精神损失更难认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照相馆的确侵犯了男婴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说的是,侵犯肖像权有两个要件,一是不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国,只要是已经出生、尚未死亡的人,不论其年龄多大,相貌美丑,身份、籍贯有何不同,都是公民,依法都享有肖像权。本案中,照相馆并没有征得男婴的监护人———父母的同意,就已经作为广告使用了,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男婴肖像权的侵犯,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是不是因为发生了肖像权被侵犯的事实,就一定存在精神损失,就可以要求给予巨额的精神损失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其一,肖像权被侵犯不一定形成精神损失。如本案中原告的父亲称孩子因裸照被侵犯使用而经常生病、哭闹不安,就缺乏事实依据。其二,我们国家对侵犯肖像权并产生精神损失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到底赔偿多少,以往的一些判例,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产生。因此,在这个案件中,男婴能够索赔多少,主要的还是要看照相馆老板同意与否。

  近日由茂名市高山人民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一是法庭对原告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不予支持;二是法庭采纳被告自愿赔付1000元给原告的意见。

  此案留给人们的启示是:索赔要有理有据,有侵害事实发生只是提请索赔或提起诉讼的一个方面,能否索赔成功关键还要看侵害的后果,而无论是侵权人还是受害人,都有义务自觉、及时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防止侵害结果的进一步发生,所以索赔也要根据情况而定。精神受损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将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以上民事责任外,侵权人还要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曾亚波 唐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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