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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炒股 博士后称曾经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7日11:40 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温建敏)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一段刘钊“主动到检察院自首”的供诉。但由于刘的否认,检方认为被告人不再具备“自首”情节。以下是刘“自首供诉”的部分内容———

  检:你何来本院自首?

  刘: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经过局领导和纪委的工作,我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所以到检察机关自首,希望得到宽大处理。

  检:你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详细讲讲。

  刘:1999年5月,当时我任省邮电管理局计财部主任兼省局属下财信公司董事长,在省局财务方面我是一把手,有权调动省局属下单位的资金。当时我想利用这一职务的方便,弄些钱来炒股。

  1999年3月,我到顺德市电信局,在闲谈中我有意问起该局的资金情况。顺德市电信局计财部主任对我说,以前省局有一笔钱划到了顺德市电信局再转到了珠江公司用于三产,后来还了款,现在还有800万元在顺德市电信局账上,还没有上交省局。我听了,觉得这笔钱可以用,就在当晚写了个账户,叫他将800万元汇到这个账户。

  广东省邮电工程管理中心是我局直属单位,我任广东财信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时了解到,财信公司多次从该公司借钱,有些钱一直未还。于是在1998年10月左右,我问该中心主管财务的科长有无钱可以调动,他说有3000余万元。我就叫他将其中的3000万元转到财信公司属下的财通公司账上,并在他上报的工程包干节余情况表上签了“请上交”。在1998年10月,这3000万元就分两笔转到了财通公司,之后又进了我的保证金账户用于炒股。

  但在昨天的庭审中,刘对上述自首供述的解释是,承认转款炒股事实,但不承认用于“私人炒股”。

  被告律师庭上有惊人之语——“刘钊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在昨天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被告代理人、广东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冀高智语出惊人:“刘钊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冀称,刘钊使用资金并非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而是以财信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借用,是一种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刘向工程管理中心借资3000万元时只是副总经济师,没有权力直接划拨使用资金。且该中心是独立核算单位,那3000万元又属长期积淀资金,因此该笔资金属正常融资。

  冀还称,刘钊炒股是代表财信公司而不是代表其个人,炒股的目的是为公,不是为私。刘钊主观上没有个人炒股的动机,客观上没有获取炒股所得的事实。行为后果为单位赚回数百万元,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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