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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车祸状告交通局 赢了官司两年却一直拿不到钱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7日11:44 蜀报

  1999年12月1日夜里,峨嵋山市梅雁路发生了一起车祸,受害人冯学祥当时正骑着摩托车回家,在与迎面而来的汽车会车是发生了意外。而这起车祸的罪魁祸首是堆放在公路上的一大堆砂石。车祸让冯学祥在医院躺了半年,使他的左脚落下了残疾,而对于车祸的责任,交警部门认定冯在会车时违反减速让行的规定,应负主要责任,所以事故的另一方农用车驾驶员只赔了他几千元,而他自己却掏了近20000元。

  车祸给冯学祥带来的不仅仅是车祸的伤害及经济损失,26岁的他在车祸前将推销工作做得很红火,与他相爱多年的女友也即将与他步入婚姻殿堂,然而车祸以后,他成了残疾人,工作没了,女友也离他而去。不愿自认倒霉的冯学祥在车祸第二天便让父亲去现场打听是谁乱堆的那堆砂石。然而父亲和当地交警部门在现场四处打听,转悠了几天仍没找到堆放砂石的人。找不到砂石倾倒者,冯学祥决定去找交通局,出辽后,冯拖着残腿去找峨嵋山市交通局,然而对方却称交通局肯定没有责任,他们不可能一天24小时守着这条公路。

  2000年7月,冯学祥一纸诉状将峨嵋山市交通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28000元,并支付后期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等。

  车祸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去现场拍了照片,交警大队警官何平称,当时有堆长5.3米、宽2.6米、高0.7米的砂石就堆放在农用车右边。冯学祥也称,当时没有任何安全标志,他一下子冲到砂子上,还没反应过来,人就甩出去与汽车相撞了。他认为公路上乱堆放砂石肯定会造成安全事故,作为公路管理部门肯定有责任。然而在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却为公路的管理者问题发生了争议。交通局在答辩状中称,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上级交通部门给他们明确的养护范围就只有省道和县道。梅雁路属于村级公路,所以不应由交通局来管理,也就不该承担责任。而法院在庭审中查明,梅雁路是在1985年由燕岗火车站、符溪区及红山乡三方共同出资修建的,修建时,是由峨嵋市政府向乐山市政府报批修建的。

  而根据《公路法》,如果县级以上的公路作建,就必须报乐山市政府批准。从这条路的报批程序来看应该是作为县道来处理。交通局对此也承认这条路的报批程序是按县道才需履行的。但他们认为并不意味着这条路就是县级公路,因为当时有个文件,是说把它修好以后,共管理者到底是谁由乐山市计经委和乐山市交通局来确定,但直到车祸发生,仍没确定谁是管理者。

  既然这条路具体的移交手续还不是很清楚,法院只好依据他们报批修建这条公路的性质和修建后交通局征地修道班等一系列相关的旁证来认定这条路应是县道,应该由峨嵋山市交通局来管理。2000年底,峨嵋山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梅雁路属县级公路,而市交通局作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梅雁路上乱堆砂石以致原告夜间驾车辗压上砂石造成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法院判交通局赔偿冯学祥医药费、误工费、车损等共计19000多元。

  输了官司,交通局并没有提起上诉,但却一直拖着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冯学祥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车祸1年后,他的腿伤仍在发炎化脓。而交通局却为这起官司颇受屈。据有关人士称,这已是该交通局因为路障而输掉的第二起官司了。峨嵋山市交通局副局长周良忠认为,这起车祸交通局按理也有责任,全要他们承担全部责任心理上不能接受。为此他还打了个比方,例如公安部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出了安全事故好像谁也想不到去告公安部门,惟独只有交通部门,出了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觉得难以理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凡是面向公众开放的一个道路,允许行人行走、车辆行驶、运用的,本身就变成了公路,应属于公路范畴。至于管理部门怎么划分国道、省道或是县道,那是他们内部划分问题。在这个案子中,即使这条路不是某一个具体的路政管理部门要管理的,但其报批手续已说明了它是按县级公路来走的,即向有关政府作了申请,政府又作了相应的批准,路也修了,而且使用了,所有都是按县级公路的程序走的,所以路政管理部门应该有责任和义务使这路保持畅通、安全。叶称,交通局叫屈从百姓生活的角度讲似乎可以理解。因为确实不是他们主动或故意在公路上堆放的砂石,确实可能是一个第三人(即真正的行为人)在其中,因此,他们认为自己是在代人受过。实际上在这个案件,应有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道路的使用关系,即交通部门提供了道路允许人们行走、车辆行驶等,这是交通部门与行人间的关系;另外一个关系是交通部门与一个道路破坏者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如果真找不着行为人,交通部门也不可能因为找不着这个行为人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正常的处理办法就是由交通部门先赔付,交通部门找到行为人后再让他赔付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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