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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证驾驶被告无证饲养 车狗相撞酿成惨剧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7日17:21 新民晚报

  本报讯 日前,金山法院审结一起由车狗相撞造成人员伤亡的特殊纠纷赔偿案。法庭查明:去年9月8日,原告张林冲驾驶摩托车途经枫泾镇新义村路段时,与被告张耀明饲养的狼狗相撞,致使乘坐车后的殳仁金倒地身亡,张林冲也因此受伤。

  另查明,原告张林冲无证驾驶摩托车;而被告养狗亦系无证饲养。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张林冲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摩托车上路,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且未对搭乘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亦存有过错,对此可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林冲医疗费144.14元;赔偿另一原告张根生(死者之夫)丧葬费1500元、家属误工费378元、交通费600元、死亡赔偿金20619.23元。(通讯员 刘建国 徐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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