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 12岁的同班同学严某和王某在放学途中互相打闹,导致严某的3颗门
牙断裂。严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获赔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7万余元。4月23
日,苏州市平江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由于原被告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
们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严某及其父亲在起诉书中称,去年11月21
日下午放学后,严某和王某同路回家。两人在路上打打闹闹时,王某突然从背后
冲上来对准严某猛踢一脚,严某身上的铝壳水壶被踢飞在半空中,正好砸在他的
嘴上,导致严某的1颗上门牙和2颗下门牙断裂,血流不止。严某为疗伤,花去医
药费705.5元。由于严某的门牙刚刚换好,断裂的门牙已不可能再生。严某的父
亲带他去做了法医鉴定,结论是已构成了人体轻伤,故依法要求王某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及其父亲表示了不同的意见。王某父亲认为,原告在诉
状中所述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水壶是不可能将门牙打断的,且事件起因是严某
先主动攻击王某,严某对此也应负有责任,再说事发时只有两名小孩在场,原告
并无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李强 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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