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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赔偿难索 一审律师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9日13:42 当代生活报

  生活报讯 广西金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韦辉强,不服南宁市交警支队五大队作出的交通违章处罚决定,索赔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1元人民币一案,4月25日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交警五大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月22日17时左右,韦辉强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旁边的路口转向五一路,未按规定行驶摩托车道,至淡村市场路段时,被市交警五大队执勤民警按规定滞留了驾驶证副证,并开具了编号为南市NO022734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韦辉强以不知道五一路已实行摩托车道,且所行驶路段未设置任何摩托车道交通标识为由,认为交警滞留其驾驶证副证是乱处罚行为,遂于3月26日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南宁NO0227349号强制措施,并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元。

  南宁市交警五大队在答辩中认为,该大队为了做好五一路摩托车道的交通管理工作,不仅于2月22日完成了有关标志标线的设置,还于2月26日、27日、28日,分别在南宁有线电视台、当代生活报、南宁晚报等新闻媒体对五一路开通摩托车道作了报道,并于3月1日至16日增派警力上路引导。因此,原告所诉理由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市交警五大队对原告的违章行为作出的滞留原告驾驶证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职权范围相当,所使用的法律条款与原告的违章行为相符,遂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龙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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