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如何认定“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作了补充规定。这是记者27日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会获悉的。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凡是我市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家庭收入人均低于195元的即可享受“低保”,即由政府补足人均195元。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市民政局的补充规定为:
———对家庭收入主要采取行业收入测评(按各区制定的《细则》计算)、家庭收入调查、群众监督、消费跟踪、社区评估等方法。
———对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后的剩余部分,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止的实际年限,逐月平均后,计入家庭收入。
———在校学生的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在当地社区居委会申报“低保”。我市对“低保”实行动态管理,由社区居委会在居务公开栏里公布,接受监督。若家庭收入有变化,则及时变更,一般一个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记者章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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