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曹县4月29日讯(通讯员曹法研 记者黄体军)27日下午,曹县人民法院对王久楼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钱财案公开宣判,王久楼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久楼系定陶县一千王乡人。2000年3月份,王久楼受人之托多次伙同他人到曹县闫店楼镇找朱某要账,朱无钱偿还,王久楼等强行将朱某拉到曹县一汽修厂内,对朱拳打脚踢达30分钟,并将朱非法关押3个多小时。同年3月18日,王伙同他人在曹县一饭店内吃饭不付款,并对来饭店串门的马某围打,致马某右眼球摘除。4月15日22时许,王受他人指使,在曹县古楼街无故殴打女青年祁某,4月25日深夜,王久楼等人在一拉面馆内殴打王某,厨师万某劝阻时,被打成轻微伤。11月12日下午,王在本村西拦截驾驶拖拉机的菏泽市牡丹区佃户屯乡的王某,用车摇把砸王某的头部,向王某要钱,并将其拖拉机扣留,王某拿出现金350元后,才将其放行。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王久楼作案时不满18周岁,故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