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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块纱布遗留腹中十余年 受害农妇获赔十二万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1日13:5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闻背景

  2000年3月25日,本报独家报道了马桂美医疗纠纷案。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九总村农妇马桂美在1988年因宫外孕来到东台市新街卫生院做手术,谁知手术回家后不久她就感到腹胀,行走困难。1989年到1999年这10年的时间里,马桂美由于腹部长年胀痛,且经常伴有大便严重干燥、高烧不退等症状,去了很多次新街卫生院。该院也采取了做B超、抽血化验、大小便化验等各种手段诊治,但始终没有查出个原因,家人无奈之下于1999年9月份将她转到东台市唐洋医院治疗,该院发现在病人腹内有一大团已腐烂的包裹用纱布。马桂美来到南京军区总院时,她肚子里有的肠子都烂透了,大便也漏了出来,当时医生怀疑肠瘘,谁知2000年3月16日动手术后才发现腹腔内居然还有一团腐烂的纱布。

  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盐城东台市马桂美医疗事故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东台市新街镇卫生院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再赔偿马桂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赔偿费等费用合计120211元。至此,这起全国罕见的最初诉讼标的超过百万元的医疗事故赔偿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往事不堪回首。为了给自己11年来因纱布遗留在腹中饱受的无穷痛苦讨个“说法”,2000年8月15日,身心受到极度伤害的马桂美在其丈夫朱吉平的陪同下,终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将新街卫生院送上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庭,并向新街镇卫生院索赔医疗、误工、精神伤害赔偿金等共114.8万元(考虑到家中已负债累累,实在无法承担与索赔数额相应的诉讼费,在法官的建议下,后将索赔额变更为47.3万元,其中精神赔偿由原来的80万元降为20万元)。

  在首次庭审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对原告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但对纱布遗留在腹中的时间,是谁遗留的提出异议。初审未果。12月21日上午,马桂美与被告再次对簿公堂。在这之前,法院根据马桂美的申请,委托东台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报告书上称:马桂美因病住院手术治疗期间,医院将纱布遗留在体内,造成患者痛苦,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马桂美几次手术经过,现场资料和实物分析认为,两块纱布是新街镇卫生院在1989年12月或1999年1月两次手术中的一次手术所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精神,应从保护无过错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推定两块纱布遗留的时间为1989年。据此,判令被告新街镇卫生院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再赔偿马桂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1999年以前的医疗、误工费等费用17000元,合计47438.52元,扣除34738.52元。马桂美夫妇对盐城中院一审判决不服,并当庭表示要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马桂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上诉案,法庭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再度围绕纱布遗留腹中具体时间的认定、伤残等级的认定、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等焦点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明显不公,偏袒被上诉人,未能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表现为:一是原审推定被上诉人于1989年12月为上诉人手术时,将两块纱布遗留上诉人腹内,本案的责任完全在被上诉人一方,但对此次医疗事故的所有费用以及上诉人的误工、营养、护理等,未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一分,显失公正;其二上诉人在1989年12月为上诉人行剖腹探查术时,被上诉人在事先未征求上诉人同意,事后又从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切除了无任何证据证明发生病变的上诉人的阑尾,为此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三,上诉人自1989年手术出院后,11年来一直腹痛不止,11年来的噩梦不仅给上诉人本人,而且对于上诉人的全家都是始终纠缠不尽的灾难。对此一审法院仅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误工费用17000元,而对于11年来给上诉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分文未予补偿,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十分不公,不仅对上诉人根本不能起到弥补损失,精神慰籍的作用,而且对被上诉人因严重不负责,视患者的生命健康为草芥的行为,根本起不到一点惩罚的效果;其四,上诉人还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纱布遗留腹腔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为1989年遗留,而不需“推定”。为此,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对赔偿的计算,并重新提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其他实际损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11项费用合计33万元。由于新街镇卫生院没有能举证充分证明马桂美阑尾切除的时间以及纱布遗留腹中的具体时间,故而法庭最终认定了上诉人阑尾系1989年被切除,纱布亦系1989年在新街医院做手术时遗留腹中。此外,终审法院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精神赔偿应体现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尽量补偿,体现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惩戒,体现对相关行业的部门和人员有警示作用的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了认定。最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不清,对一审判决给予撤销,并依法判决新街卫生院赔偿受害人马桂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11项费用合计120211元,其中精神赔偿费4万元。

  宣判后,马桂美当庭放声哭了起来,她感到,高级人民法院虽依法给了她公道,但心灵的创伤及今后的痛苦仍将伴随着她。

  庭审后,审判长吴立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民依法主持公道是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此次庭审中,鉴定人当庭作出医学鉴定,使审判工作增加了公开性,这是审判改革中的创新,为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明远 良戈 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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