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位骑车者在过桥时不幸落水溺死,其家属以管理不善为由将该桥的管理单位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胜利海堤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日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莆田县法院所作的对被告赔偿原告打捞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人民币1.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1999年1月2日上午7时许,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灵川镇柯朱村村民黄吓者与朱秀兰、吴春玉骑自行车结伴往邻镇打工,途经北岸胜利海堤管理处管理的后江闸门桥时,因桥面坎坷不平,靠海边缘的防护栏年久失修,已被积土淹没,黄吓者不慎连人带车掉进海里。时因闸门正在泄水,水流湍急,黄即刻被水冲走。堤上的朱、吴二人大声呼救,但该处无人值班,又无其他设施救助,致使黄不幸身亡。
事后因双方在责任、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同年8月23日,死者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莆田市湄洲湾北岸胜利海堤管理处赔偿打捞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莆田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黄吓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闸门桥存在的道路隐患应当有预见能力而疏忽大意,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落水身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胜利海堤管理处作为后江闸门桥的管理单位,对闸门桥疏于管理、维护与修缮,又未设置警示标志,且在开闸泄水时无人值班,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参照《福建省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之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被告负相应责任的判决。王磊 吴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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