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建三局深圳二公司(下称中建公司)员工游某为该公司追债竟拔刀插向自己的大腿,用自残的方式以示决心。日前,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这起标的达1000多万元的案件,解决了一宗长达4年的经济纠纷,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据中建三局深圳二公司介绍,该公司在1992年10月与宝安泳辉年康轻工(深圳)有限(下称泳辉公司),签订了一份基建项目施工合同,承建位于宝安区沙井镇上寮工业区咏辉工业城项目。合同签订后,中建公司在1997年底全部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然而,泳辉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达1000多万元。中建公司多次追讨均未果,最后诉诸法律。日前,宝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泳辉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建行审核的工程总造价比合同价和结算价还高,总造价应按合同约定下降3%结算。
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收、使用了建筑物,长期不与中建公司结算工程款,系违法行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偿还所欠工程款1311万元及利息。
据了解,中建公司曾多次与之协商并派人上门追讨,但均未达到目的。1999年6月,中建公司的追债人游某在咏辉公司的办公楼追债不成,竟拔出尖刀猛扎自己的大腿,以自残的方式催促咏辉公司还钱。当时鲜血直喷天花板,后伤者被众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才幸免于难。(记者 沈永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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