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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来春耕“及时雨”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8日10:47 法制日报

  2001年4月14日上午,地处偏僻山区的吉林省伊通县靠山镇向阳村七社沸腾了。当61岁的刘凤林老汉代表该社112户农民,将一面绣着“法律尊严捍卫者,农民利益守护神”金字的锦旗,献给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专程前来送发案件执行款的5位法官时,数百名村民爆发出长时间的掌声……

  今年初,绿园区法院执行庭接到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本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函,内容是委托执行该省伊通县人民法院(2000)伊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绿园区辖内的吉林省中吉玉米种子联营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伊通县靠山镇向阳村112户村民种子款189639元;赔偿经济损失款165150.09元;加上诉讼费等共计402356.25元。

  1999年5月10日,向阳村112户农民与吉林省中吉玉米种子联营公司(下简称“中吉公司”),签订了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双方约定112户农民为该公司生产“农大108玉米种子”1000亩,该公司回收种子的单价按商品玉米的三倍价格计算。生产过程中,由该公司向农民提供种子,并派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监督指导。同年11月,玉米种子获得丰收,中吉公司以每公斤种子2元钱的价格,验收了首批种子10万公斤,并口头约定在2000年元旦前付款。但农户的等待落空了。一个月后,中吉公司不仅没有付款,还以“种子不合格”为由,拒收了农民家中剩余的种子。112户农民无奈,最终只得把玉米种子当成商品粮,以每公斤不足0.60元的低价忍痛售出。

  吉林省伊通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112户农民状告中吉公司单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认定,被告提出的112户农民售出的玉米种子不合格的事实不成立,拒付种子款属违约行为;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收购种子义务,应承担70%的经济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长春市绿园区法院接受这起跨地区委托执行案件后,针对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决定优先执行此案。

  两个多月来,执行人员冲破多方阻力,在确认中吉公司没有可被执行财产的特殊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前往工商、银行、审计等部门调查等,终于发现该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元,是其上级主办部门吉林省种子公司投入的,后又被抽回。对此,绿园区法院依法决定将吉林省种子公司列为新的被执行人,令其在抽逃注册资金50万元内承担责任。同时,对其采取了执行措施,从该公司查出可供执行款124284元。

  4月14日早7点,执行庭庭长高万清、副庭长安占光等5名法官,驱车115公里来到伊通县靠山镇向阳村7社,为112户农民送来首批执行款。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本报记者梁国栋 本报通讯员刘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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