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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喊冤五载求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8日10:47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我叫杜增祥,山东省诸城市城关镇居民。我儿杜丰收与宋新民发生邻里纠纷一案,1996年9月,被诸城市法院以重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我儿不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法院,后以轻伤害罪改判杜丰收有期徒刑两年。我儿出狱后精神失常。我这些年来向有关部门申诉杜丰收冤案问题,一直无果,现向贵报反映。

  宋新民家与我家是邻居,共用我家的西山墙。根据诸城市拆迁办的规定,宋新民须向我家交300元,如不交应自家另立山墙。可宋新民即不交钱又不立墙,从此产生矛盾,宋家时常寻衅滋事。

  1995年10月14日中午,宋新民在家大声放录音机,干扰我家的正常休息。我儿用小锤敲击我家的西山墙以示抗议。不想宋新民及全家五口手持木棍、二齿钩等物踹开我家的大门,进门后将我家的南屋玻璃全部砸碎,打坏百叶窗,扭断室外电视天线杆。我上前拦阻却被宋新民用二齿钩打伤我的左眼眉,同时宋家的人猛打我老妻头部。我儿见状顺手拿起铁锹来防卫,当即被宋新民父子摁在地上毒打。在互夺铁锹时,铁锹把碰伤宋新民的右眉上方,宋新民的眼镜完整的落在我家院内。

  随后,宋新民到诸城河西电影院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软组织挫伤。宋新民又到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17天。胡振堂医生诊断为“白内障和病伤难辨”,出院时医诊为“病情好转,继续治疗”。

  1996年5月5日,宋新民以自己获取的诸城市人民医院没有医生签名的“眼瞎”证明书,去人民路派出所找到吴副所长。吴看过医院的证明信和宋新民提供的“证明材料”,仅凭宋新民的一面之词未经调查、取证,在没有鉴定结论及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就将我儿杜丰收以故意伤害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后由公安局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在此期间,公安局通知宋新民到诸城市人民医院重新鉴定。宋新民找到原诊断医生胡振堂,胡又找孙建一主任,孙在原医疗证明书的右下角注明:高度近视,严重区光不足。公安局认为证据尚不充分,请来潍坊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盲目四级”。公安局又将补充证据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卷后并未组织调查其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勘验检查笔录内容是否属客观事实,将杜丰收向诸城市法院提起公诉。

  诸城市法院在一审中,没有调查证人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及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杜丰收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是直接导致宋新民“盲目四级”等问题。竟以杜丰收构成重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宋新民4000元。杜丰收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6月潍坊市中院对杜丰收一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又将杜丰收的伤害罪由重伤改为轻伤,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我不服向潍坊市中院上诉,中院维持原判,我又向山东省高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杜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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