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王玲 李金茹)因为医院接生时措施欠妥,一名身体受到伤害的两岁女婴以人身损害为由,将接生医院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此案目前正在房山区法院紧张审理。
女婴姓周,1998年8月6日出生。她的监护人在起诉书中称,1998年8月5日,她的母亲进入某医院产科待产,8月6日6时开始生产,直到当天17时40分,经人工助产才将她生下来。她出生后,呈苍白窒息状态,送该院儿科抢救后侥幸活下来。现在,她已经两岁多了,但仍不会说话,不会走路,不能单独站立。她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她的监护人曾就接生医院的医疗问题向房山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起技术鉴定要求,结论是:该医院在产妇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有欠妥之处,但不属于医疗事故。女婴的监护人认为,被告在产妇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有欠妥之处,致使她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