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医院需征求本人或家属的意见。住院时,根据病种的不同,参保人员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住院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出院时结算。住院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超过90天算第二次住院,另交一次起付标准金。对于跨年度连续住院的病人,在90天之内的以12月31日前的费用作为当年结算。1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作为下年度的医疗费用另行结算,但算作一个结算期。小于90天的,住院次数算在上一年,大于90天的部分,作为本年第一次住院,费用按所发生的年度分别累加计算。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和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杜华 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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