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韩晖、通讯员黄平)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与探索,并经多方征集意见后,省建设厅近日向省人大递交了关于完善修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建议。
据悉,1998年10月1日由广东省人大率先在全国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物业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据省消委会资料显示,近年,物业管理一直是房地产投诉热点之一。有些事件明知其不合理,但是按现有法律规章却无可奈何。据有关部门反映,在《条例》执行中碰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如《条例》规定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有50%以上业主参加开会投票。从实际操作看,不少住宅小区参加会议的人数很难达到50%。另外,《条例》中对业主委员会行为监督不够。目前约束业主委员会行为规定不多,一些业委会成员找物业公司要好处,一些业委会成员有意制造矛盾炒物业公司,换对自己有好处的物业管理公司等。
还有消费者投诉最多的物业管理收费问题,重复收费、乱收费等。
针对这些问题,省建设厅提出8方面修改建议:包括实行综合收费、有关维修基金、服务费收取、物业管理权移交、增设业主代表大会、加强对业委会行业监督等。
省人大有关人士称,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省人大已把《条例》的修改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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