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盲目替人签借款合同、作担保,刘某、关某为此吃了官司赔了钱。
1999年6月,时任新郑市郑韩饭店经理的被告吴某、副经理关某、财务科长刘某找任新郑市城关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的原告杨某商谈贷款时,吴某让刘某以个人名义贷款,刘某照办了,关某也以其房产为其担保,杨某贷给了刘某5万元,期限3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刘某仅用单位的钱付部分利息1455.3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某、关某辩称该笔贷款由郑韩饭店使用并支付利息,但从贷款到付息都是个人所为,担保人关某明知真情却为其担保,应承担责任。故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关某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③3 (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