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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处女嫖娼”案 专家称公安颠倒黑白构成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1日04:5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西安5月10日电(记者 黄博)一件荒唐的“处女嫖娼案”,昨天在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受害者、19岁的清白少女麻旦旦仅获赔偿金74.66元,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使这一荒唐案件再次成为焦点。

  19岁的麻旦旦是陕西省泾阳县一个农村姑娘。今年1月8日晚8时,泾阳县公安局蒋路派出所一名干警和一名聘用司机,以麻旦旦涉嫌卖淫为由将她传唤到派出所,两人轮流审讯要麻承认有卖淫行为。期间,该派出所所长也单独对麻进行审讯(后来称是做“思想工作”)。麻不从,便被铐在院内篮球杆上。第二天晚上7时,麻旦旦被送回家,收审时间长达23小时。

  荒唐的是,泾阳县公安局于当日竟以“嫖娼”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决定对麻旦旦行政拘留15天。裁决书上,麻旦旦的性别成为男性,日期居然是2001年2月9日。

  如此荒唐的裁决使麻旦旦非常生气,向咸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咸阳市公安局1月15日受理,20多天后裁决撤销泾阳县公安局的裁决书,并于2月9日向麻旦旦送达。

  在复议期间,麻旦旦被迫做了两次处女膜检查。2月6日,麻旦旦在咸阳市公安局的要求下,在咸阳215医院作了医疗鉴定,结果证明处女膜完好无损。2月9日,几名公安局的人向麻旦旦家人建议再做一次“处检”。麻家人虽觉屈辱,但还是答应了。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2月10日鉴定麻旦旦还是处女。

  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麻旦旦随后一纸诉状将咸阳市公安局、泾阳县公安局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了7项诉讼请求:确认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违法;泾阳县公安局强制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事实行为违法;咸阳市公安局强制麻旦旦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事实行为违法;对麻旦旦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使用械器、械具违法。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公开向麻旦旦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万元等。

  2月1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者于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传唤原告麻旦旦并限制其人身自由23小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麻旦旦使用械具行为违法;确认被告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原告麻旦旦做医学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宣布,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原告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泾阳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及误工损失费(误工费按每日25.67元计算,自2001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驳回原告麻旦旦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当庭表示将上诉。今天下午,在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记者见到了麻旦旦的姐姐麻珍珠和委托代理人之一吕斌,他们最不满的是法庭对聘用司机胡安定行使刑事行为的违法民事行为没有确认,对于74.66元的赔偿金究竟是什么性质和有什么依据都不讲清楚。麻珍珠气愤不已的是,公安队伍中怎么会有这样的害群之马,又怎么会接二连三地作出如此多的荒唐事情?

  另据了解,今年2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一案涉及的办案民警、相关领导进行了相应处理:撤销此案主要责任人彭亮的蒋路派出所所长职务,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对另一主要办案人王海涛给予开除党籍、行政降级的处分,并予以辞退。另外,责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把关不严的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郭某、法制科科长石某写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同时被辞退。

  专家指出:公安人员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是涉嫌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拿到74.66元赔偿金,麻旦旦愤而当庭表示要上诉。这结果也使所有关注此事的人感到不平。

  然而当记者今天就此案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袁曙宏教授进行探讨时,袁教授并未表示吃惊。他说,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国家赔偿法作出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国家平均工资标准来赔,一天也就几十元钱,所判决的74.66元可能是按原告被关押一天或一天半的赔偿标准来计算的。袁曙宏直截了当地表示,这件案子最大的悲哀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

  袁曙宏指出,目前《国家赔偿法》中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赔偿数额标准太低,一个人被无辜关了10年赔10万元钱,赔偿额少得可怜;第二,对于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第三,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因此,在这件案子中,只是误工费按实际损失赔偿,对医药费实报实销,不仅原告所要求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全部被驳回,而且获得了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和屈辱的74.66元。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制订,曾被称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展示了“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宪法原则。然而,在这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难尽人意。赔偿案件之少、获赔数额之低、索赔之艰巨,甚至使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信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曾一针见血地评价这是一部“口惠而实不至”的法律。

  法律的生命与活力在于实施。事实上,法学界对于修改《国家赔偿法》呼声一直很强烈。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作为议案领衔人提交了“国家赔偿法亟需修改”的议案,对扩展国家赔偿范围、设置合理化的刑事赔偿程序、改变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等提出修改建议,尤其要求加大国家赔偿额标准、设置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增设惩罚性赔偿。

  法学家们指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已取得了重大突破,而国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动用国家机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尤为严重,因此国家侵权同样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说到增加惩罚性赔偿,袁曙宏教授强调,国家赔偿一方面要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使其权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要遏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对那些明知故犯所造成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损害的行为,如果不加重赔偿惩罚力度,不足以遏制其违法所为。国外的国家赔偿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处女嫖娼”,荒唐之至!这起案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执法人员的形象。袁曙宏教授分析说,公安机关执法的关键在于先取证后处罚,岂能凭猜测任意所为。且不说这个女孩不是卖淫女,就是卖淫女也必须要获得其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案件中派出所人员是先把这个女孩子抓起来再取证,明显违背了执法原则。

  而为了找到所谓证据,公安人员不惜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把女孩认定为“男子”,以此指认她有“嫖娼”行为,这是涉嫌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袁曙宏说,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女孩实施了卖淫行为,公安机关先后两次让她去做所谓的“处女膜”鉴定,更是荒谬绝伦。人家的处女膜是否完好,与证明女孩是否实施卖淫行为没有任何证据关系。

  袁曙宏教授说,纵观这起案件,公安人员对原告所采取的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对有关责任人员理当予以严肃追究。

  (本报北京5月10日电 记者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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