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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医疗事故要了一条人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1日10:42 新快报

  一年多前发生在广州市十二人民医院的一宗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昨天终有法律判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院方一次性赔偿在事故中丧生的患者李珍的家人12万余元。

  1999年9月,李珍(化名)在广州市十二人民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对李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李珍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后经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属于一级医疗技术事故,院方表示愿按医疗事故赔偿办法赔付2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市十二人民医院的赔偿数额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应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印刷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共计122651.23元。并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付清赔偿。(记者 夏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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