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年前,和平县农民刘×旺好心救护了因炸鱼致伤的农民刘某。5年后的今天,刘×旺却被刘某两次推上被告席,要求赔付其经济损失16万多元。4月29日,这宗疑难伤害赔偿纠纷案经两次对簿公堂后,由河源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刘某索赔于法无据,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据了解,1995年农历十一月初七,和平县青州镇先锋村农民刘某拿着炸药到该村秀嶂河里炸鱼,点火后炸药包未及扔出就在手中爆炸,刘某左手当场被炸断,双眼及身体上多处受伤。同村村民刘×旺及其妻子两人刚好路过此地,听到爆炸声即赶到小河边,将刘某送到附近的青州医院抢救。可是,刘某竟说自己受伤是因为刘×旺一起与他炸鱼并点燃其手上的炸药而造成的,将刘×旺投诉到青州镇司法所,要求刘×旺夫妇赔偿其受伤造成的损失。刘×旺夫妇反驳说是过路救护刘某,没有参与炸鱼,并指责刘某恩将仇报,司法所调解未果。去年11月2日,刘某将刘×旺告上和平县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要求刘×旺赔偿其医疗费、生活费等16·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和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刘×旺提供炸药及点燃其手中的导火索致其受伤,要求赔偿的诉请缺乏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刘某炸鱼受伤事隔5年才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
刘某不服,向河源市中院提起上诉。他提供了青州镇司法所和派出所的证明,青州镇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赖某的证明、青州镇先锋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及二审出庭作证的证人刘×新的证词等证据,认为是被上诉人家中藏有炸药,是被上诉人邀约上诉人一起去炸鱼。终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庭审陈述其并没有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无对该事故进行侦查,因此,派出所对青州司法所的证明认为属实予以确认是没有依据的;青州司法所的证明缺乏调查材料、调解笔录等材料支持,该所的证明无法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去炸鱼。青州镇司法所司法助理赖某的证明内容中说明原调解人已离开司法所,赖某未能说明其调解人姓名,也未能说明其当时参与调解,因此,赖某的证明难以采信。青州镇先锋村委会不是自然人,对具体事件只有知道事实的人才能作证,且该村委会的证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法人单位作证的证据要求,该证明无法证明被上诉人藏有炸药。证人刘×新与上诉人是亲戚关系,其证言也未能证实被上诉人邀约上诉人去炸鱼。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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