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温建敏 实习生 郑宗谊 通讯员 林雨)1998年6月27日,东源县灯塔镇高车村小学生朱少锋路过该镇一学校附近公厕时,被因自然灾害脱落的电线击伤致右手臂截肢,酿成终身残疾。这宗人身损害索赔案历时两年,经一审、二审、再审、重审至今仍未有结果。日前,河源中院根据朱少锋对重审判决提出的上诉请求,第五次开庭,判决结果将于近日作出。
朱少锋被电击伤后,共用去医疗费7000多元。为追索损失,1999年4月30日,朱少锋将东源县供电局、高车村委会、某小学电管员朱某告上了县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被电击伤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67480元。
1999年10月23日,东源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电线脱落地上属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造成触电是朱少锋自行拖拉电线所致,其伤残属自身过错及自然灾害造成,故责任应由朱少锋自负。
原告不服,于当年11月2日上诉至河源中院,但二审维持原判。
2000年1月,原告向河源中院提出再审请求。河源中院再审认为,朱少锋出事时年仅13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拉动落地电线造成的人身损害,电线财产所有者高车村委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东源县供电局属供电管理部门,对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无过错责任。故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今年2月,东源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但重审结果与一审结果没有什么两样。3月,原告再次向河源中院提起重审上诉,并把索赔数额提高到41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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