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左砚文通讯员焦咏红)买房的钱是老公掏的,产权证上却是 老婆的名字。两人离婚,这房子该判给谁?
王某与朱某是一对再婚夫妇。1997年2月,两人拿结婚证后商量,由王付款 在东西湖区买一套房子,以妻子朱某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在交清房款前,两人 到东西湖司法局公证处对夫妻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
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和子女关系争吵。去年3月,王向东西湖法院起 诉,要求与朱离婚。
法庭上,王持公证书,说买房的钱是他出的。朱则持房产证,说房产证上 是她的名字。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财产双方自愿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公证书合法有 效,房子归王某享有。
昨日,王某对记者说,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他已得到那套房子。
记者的话:在这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中,公证书是王某惟一的证据。王某据 此保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 合法财产,特别是再婚夫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还 可避免子女为继承遗产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