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战华 记者吴阿娟)今年29岁的沙某是一家公司的会计。今年1月4日11时许,沙某和同居的男友发生矛盾争吵起来,沙某用打火机将与男友同居的房屋门帘点燃。周围邻居发现从沙某窗户等处冒出的火光和烟气,连忙赶去扑救。而已经失去理智的沙某声称她要与房屋同归于尽,拼命阻拦救火的邻居。邻居们强行将火扑灭。2001年3月7日,检察机关就此事提起了公诉。法庭上,沙某称,自己放火只是想以自杀的方式来发泄自己对男友的气愤和怨恨,事后冷静回头想想方才意识到自己的冒失行为将会造成多么恶劣的后果。
天津和平法院审理了这起牵扯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沙某故意放火焚烧房屋,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由于邻居及时扑救才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法院念其是初犯,尚能认罪,故从轻处罚,一审依法判处沙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