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阎永纬 通讯员高江宁)交了物业管理费,住户在电梯内遭抢劫,负有保安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负什么责任?家住辽宁省大连市“教师大厦”的居民于某因在电梯里遭抢劫而将该楼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12月28日午夜,女青年于某在自家所在公寓乘坐电梯时,一男子也同乘电梯,当电梯行至10楼时,这名男子突然凶相毕露,威胁她把包和钱交出来,不然就要她的命。于某与其搏斗,结果被打得口鼻出血,最终包被夺去。到30楼时,歹徒将于某推出电梯,然后乘电梯下楼逃走。
于某在诉状中称,案发前,她见“教师大厦”进出口的门卫室亮着灯,但没见到值班人员;遭劫后她等来电梯再返回一楼时,看见值班门卫和保安员从大门进来,歹徒早已不见踪迹,她质问道:“你们到哪里去了,罪犯刚才抢了我的东西!”门卫和保安说,刚才看见了一个男子离去,但是没抓着。后于某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于某认为,维护小区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门的一项职责,自己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费用,双方已形成保安服务的合同关系。大连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大厦实施24小时保安执勤,对外来人员进入大厦要进行登记,验明身份才许进入。由于被告失职,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精神受到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据悉,有关保安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在大连市还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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