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明(化名)考博得分第一,但却未被武汉大学录取。在多次向该校申诉未果的情况下,张明一纸诉状将武汉大学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该校发给其博士生录取通知书、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及其他户口和粮油关系。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于5月10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明的诉讼请求。
1987年9月,张明由湖南邵阳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攻读硕士学位。1990年11月,张明因有关生活方面的问题,违反了学校有关规定,被校方勒令退学。此后,张明通过学习仍取得了硕士学位。
1995年3月,张明以武汉大学哲学系的生源报考博士研究生,并获取了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发给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准考证。同年5月,张明参加了考试。同年6月,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寄给张明成绩单,总分为478分,居考生第一。但武汉大学因其曾受处分而对其未予录取。张明得知后,多次向该校申诉。之后,张明随1998级博士生上课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
2000年9月25日,张明再次向武汉大学申诉,请求解决其博士研究生学籍未果,即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原告称:既然已发给准考证,就说明我符合政审条件。而武汉大学委托代理人则辩称,该校1995年录取博士生时,依国家教育部1982年颁发的《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条件,认为张明曾因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过勒令退学的处分,其综合条件不符合“择优录取”的原则,该校遂对其未予录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大学未录取张明为博士研究生,是该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坚持录取原则的行政行为,其具有合法性;而张明1998年与1998级研究生“跟读”,这与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无直接因果关系,两者不具必然性。对张明的户口和粮油关系,被告已履行了全部法定职责,故驳回了张明的诉讼请求。
张明不服此判决而提出了上诉。
此案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相关人士指出,择优录取没错,但现在服刑犯都可以考大学了,难道犯了错误的人就再没有机会读博吗?(小月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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