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宜贵通讯员聂丽华黎建国)昨日,秭归县法院一审以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该县一煤矿副井责任人张其云有期徒刑3年。
2000年7月10日13时30分许,该县沙镇溪镇石门村穿心沟煤矿3名工作人员 到该矿副井一作业面进行作业时,煤层发生垮塌,三人遂被埋住,该副井负责 人张其云随即组织救险。救险中,张又指挥矿井绞车工张其富启动绞车救人, 在将伤者用绞车运出井口途中,高浓度瓦斯遇电火花爆燃,致张其富等3人烧伤。 经抢救无效,张等3人死亡,另两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通风系统不完善,预防措施不当,井口 机电设备不防爆造成了瓦斯爆燃。
法院认为,张其云作为该煤矿副井的生产、安全负责人,其负责的该矿副 井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在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 下,张其云依然违章组织生产,造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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