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谭海清 通讯员刘柳)近日,佛山市城区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军生、张安良、张主祥有期徒刑7个月、4年零6个月、6年,并处罚金。
去年8月的一天,在佛山汽车站对面路段,由被告人张主祥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在一辆停放的“信宜—广州”的长途客车后面接应,被告人张安良则乘车上的女青年周某不备,从车窗伸手入内抢去周内有人民币2·04万元和价值1097·50的移动电话1部等物的手袋1只。
同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余军生、张主祥乘一长途汽车上的女青年林某不备,抢去其内有人民币800元和价值1340元的移动电话1部等物的背包一只。10月2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余军生、张主祥,在佛山市佛罗公路电化厂附近,乘坐在自行车后座的女青年韩某不备,夺去其内有人民币20元和价值50元的快乐牌传呼机1台等物的手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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