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焱)近日,成都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顺文接到一件棘手的案件:一对本应顺利离婚的旧日夫妻,却因丈夫的2万元“买断工龄款”在分割时产生分歧而不能好聚好散,最终对簿公堂,身为律师的他也因找不到相关法律条文而一筹莫展。在目前我国的各项法律中,尚未对离婚案中有关一方的工龄款究竟该不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做出明确规定和权威的司法解释。
据家住成都市外化成小区的李某称,他和妻子黄某1990年结婚,1999年,工厂改制时他被工厂以2万元将其工龄买断。去年,他和黄某因感情不合提出离婚。因妻子坚持要李将2万元“工龄款”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闹上公堂。
据李称,他和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后,2万元“买断工龄款”实际上是工厂为他提前发放的退休金,是对他个人的一种补偿和下岗后的生活补助,因此其妻无权分割。然而,黄某在说到为什么坚持要平分这笔钱时称,她和李某结婚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家中事情全由她一人打理,对李工作和生活上的支持、帮助很大,还由此落下一身病痛,所以,李所得的2万元工龄款应看成是夫妻共同收入,理应平分。
代理律师吴顺文也称,尽管黄的说法有些牵强,但他在翻阅了大量法律书典后,均未能找到权威的司法依据反驳黄的说法。据吴称,在我国目前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买断工龄款”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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