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家合资公司的王小姐可以说现在是爱并痛着:与她同一公司的一位小伙子的热情和忠厚深深吸引了她,而小伙子也为王小姐的善良与美丽所打动。但是,虽有情感的强烈碰撞,两个人却始终不敢越“雷池半步”公开相恋,因为公司明确规定:本公司员工不得相互恋爱结婚,否则解除劳动关系。
近年来,同事加爱人的恋爱模式已变得越来越普遍,这种本属正常的“爱人同志”模式却让一些公司老板大觉头痛。某企业老板就说:谁都知道恋爱会让人神魂颠倒,发生在员工之间的恋爱也肯定要因此影响工作,其直接后果就是影响了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于是,一条规定开始在一些公司被制定出来,公司在招聘员工签定合同时都会告诉未婚男女“禁止同事恋爱”,用以约束他们“不合适”的恋情。正如王小姐所遭遇到的,如果真的选择恋爱,就意味着他们中的一人要放弃公司每月3000元的不菲收入。要么为爱情牺牲事业,要么为事业牺牲爱情,王小姐和她的“恋人”难以决断。
公司自订如此规定是否合法呢?面对两难境地的王小姐应当怎么办呢?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的黄椽中律师称:在我国,公民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恋爱、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王小姐所在公司利用所谓的公司规定来约束员工的恋爱结婚,并且以解除劳动关系要挟员工放弃婚恋自由,不仅对员工不公平,而且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 ·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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