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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硫酸被判死刑 此“小姐”成为北京市第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2日04:48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赵孟轶)本报4月17日报道的靓丽女高工惨遭毁容一案有了结果。昨天,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特大毁容案的制造者段小萍一审被判处死刑,并判赔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3万余元,她成为本市因毁人容颜被判死刑的第一人。

  今年26岁的段小萍来自重庆万州山区的农家。1997年她在本市某娱乐城做“小姐”时与已经离婚的陈某相识相恋,并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去年3月,段小萍得知陈某一直故意隐瞒了离婚后仍与前妻共用一套房子的事实,并且已与前妻重修旧好后,顿时感到心痛欲绝。她既不甘心做“二奶”,又无法忍受陈某对她的疏远,在感情漩涡中无力自拔的她最终选择了毁人和自毁来结束这段危险关系。

  去年6月1日中午,段小萍携带硫酸来到朝阳区安惠北里陈某与前妻徐某的住处,用硫酸泼洒徐某的面部,致使徐某面部、双眼、左耳、颈部、腹部、四肢严重损毁,其中烧伤最重的面部瘢痕遍布,几乎没有留下一点好皮肤,双眼部粘连的疤痕还导致视物严重障碍,生活几乎不能自理。段小萍作案后吞服了大量安眠药企图自杀,结果未遂,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小萍因与他人发生感情纠葛,竟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无辜,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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