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6岁的方莲来自平昌,1998年她只身来到成都,应聘进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不久后经人介绍她与公司另外一名成都籍员工林武认识并于2000年9月办理结婚证过起夫妻生活。
不久,林武因为公司业务关系,被派往外地出差。方独自在家买家具布置新房操办婚礼。在购买家具时,方莲拿出了所有积蓄,但仍差5000元。方只得向朋友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方莲向×××借款5000元买家具。”
就在婚礼举行前1个月的2000年11月1日,林武从外地突然打长途电话给方莲,叫方莲退掉酒店的酒席,并取消婚礼。方后来从单位同事及朋友处得知,林在外面早已移情别恋。
在后来的两个月中,方莲决定主动提出解除与林武的婚姻关系。但要求林武承担为买家具借的5000元债务。
庭审
林却坚决不愿承担,认为那是方莲个人所借,应由其本人负责。2001年3月方莲只得将林武推上被告席。法院认为,借条出具的时间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只有夫妻一方签名,另一方不予承认是共同债务,而签名的一方方莲一时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该项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因此,法院不能认定是共同债务,只能判决由方莲自行承担5000元的偿还义务。
说法
记者:吴律师,为什么法院作出了让方莲承担那5000元钱的债务
吴姗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莲的遭遇十分令人同情,但法律只能靠证据对过去的事实进行再现。今年4月28日实施的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偿还的前提必须是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签名的债务,若不能提出证据来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则只能由签名者个人承担。(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早报实习记者 胡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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