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一日电(张素莲王玲)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十六岁打工妹段小萍硫酸泼人一案作 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三十三万元人民币。
来自重庆的段小萍于一九九七年底与三十八岁的陈某相识,二人长期交往并保持性关系,后来陈对段逐渐疏远而引起 段心怀不满。二000年六月一日中午,段携带硫酸到陈与其前妻徐某的住处,用硫酸泼洒徐某的面部,致其颜面、双眼、腹 部、四肢等处严重毁损。段小萍作案后服毒自杀未遂,被抓获归案。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段小萍因与他人发生感情纠纷,竟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无辜,致人重伤并严重残疾,其行为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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