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中山电】(记者潘冬晖通讯员洪文)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抚养费纠纷案件。在这起看似平常的纠纷后面,却蕴藏着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
1994年元月,已有妻室的台湾人许某在中山市三乡镇某鞋厂任主管,江西籍女子单某是他的助理,双方因同事关系而相识,并在1995年底开始发生性关系。许某的妻子卢某洞悉一切,但却不加以干涉。其实,许某与其妻卢某早于1989年在台湾结婚,但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1996年12月,单某终于“不慎”怀孕,次年8月,临产的单某住进了医院。卢某以其名义积极为单某办理产检、住院等手续,并在单某生产住院期间给予悉心照顾。8月29日,单某生下一男孩。之后,单某携子继续在三乡居住,许某及其胞兄均向单某支付了数额不等的生活费,以供单某抚养小孩。期间,许某由于提出将小孩带回台湾抚养的要求遭单某拒绝,而与单某引发争吵,为此拒绝支付生活费。单某一气之下将小孩抱回家乡江西某市抚养至今。
去年12月18日,单某以许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孩归其抚养,并由许某按每月6000元支付小孩18年的抚养费、教育费共129.6万元。诉讼中,许某承认前述非法生育子女的事实,但提出其作为小孩的父亲,经济条件比单某好,故小孩应由其抚养。另外,许某认为单某主张的抚养费明显偏高,且缺乏依据,因而拒绝接受。
市法院经审理于今年3月16日作出判决认为:许某和单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小孩,双方均应对小孩今后的生活负责。鉴于小孩年幼,应由母亲单某抚养为宜。至于抚养费问题,由于单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许某的收入状况,故可按许某自认的月收入2500元标准计算20%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因此判决:小孩由单某抚养;许某应支付小孩抚养费86500元(按每月500元,计14年5个月)。
单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5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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