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赖颢宁 黄越尧)
全国首宗贞操权精神索赔案尘埃未落,佛山市一宗同类案件已一锤定音。昨天,受害人阿娟(化名)收到佛山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其所获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一审的3000元改判为2万元。
阿娟被强奸时,刚满18岁。1999年5月,她从粤北山区到顺德市一家大排档打工,平时还要兼顾老板陈某家的清洁卫生。去年5月29日下午,阿娟在老板家打扫卫生时,惨遭陈某 暴力强奸。陈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遭受打击的阿娟出现失眠、心绪不宁、精神不佳等症状,经医生诊断,她患有抑郁性精神障碍症。
据此,阿娟起诉至顺德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赔偿20万元。顺德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支付误工费400元,精神赔偿3000元,理由是:陈某已被判刑,已受到惩罚,对阿娟的精神创伤有一定的抚慰作用。且阿娟并未因此残疾,要求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过高。
阿娟不服,提出上诉,仍坚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佛山中院认为,原判精神损害赔偿金过少,应由陈某赔偿2万元。而原告诉请20万元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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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权绝无贵贱之分
相比全国首宗贞操权精神索赔案中的原告黄霞(化名,受害人,高级白领)
一审获赔8万元,打工妹阿娟终审才得2万元显然太低了。难道贞操权也有贵贱之分?阿娟的代理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庄伟燕对此予以否定。
庄认为,无论职业、学历,贞操权并无贵贱之分。因贞操权受侵犯而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同,可能是法院考虑到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方式、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要素不一而作出的。
庄认为,阿娟年仅18岁就失去了贞操,造成终身精神痛苦,而且施害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顺德市平均生活水平又在全省居于前列,故终审2万元的赔偿数额还是过低。新快报记者赖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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