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三年前,赵某与冯某协议离婚,婚生之子由冯某抚养。离婚后不久冯某再婚并迁入新居。在离开孩子的日子里,赵某多次拨打冯某单位的电话,请求冯某同意看望自己的孩子,均遭拒绝。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赵某认为冯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河东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她对子女的探视权,允许她每星期探视儿子一次,并且与儿子共同生活48小时,被告要积极协助。据悉,此案已进入审理阶段。记者张照东 通讯员邵晓知 王景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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