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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能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首例贞操权案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5日04:26 中国青年报

  全国首例由强奸案引发的贞操权索赔案,本月21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被告在监狱里服刑,原告、受害人姚小姐在国外调整身心和不便在公开场合露面,均未到庭,双方的辩护律师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姚小姐趁刘某上厕所之机报了警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1998年8月,在深圳的一家跨国公司供职的姚小姐,怀着提高英语口语的愿望,加入了深圳的一家英语俱乐部。8月15日下午4时,姚小姐在英语俱乐部参加口语训练时,认识了30多岁颇具风度的男子刘某,得知他是持澳大利亚护照的华人,定居于悉尼。

  26岁的姚小姐容貌漂亮,刘某对她格外热情,下午5时,刘某邀请她一起吃晚饭,姚小姐没有拒绝。于是刘某将姚小姐带到自己在深圳某花园的套房里,两个人在客厅吃完饭后,到卧室去看刘某在澳大利亚拍的风光照片。然而一踏进卧室,刘某马上将门反锁上,要和姚小姐发生性关系。

  姚小姐不从,刘某将她按倒在床上,强行脱掉衣服。姚小姐在反抗中将卧室的窗帘拽了下来,刘某又将她按在地板上,卡她的脖子、殴打她、恐吓她。姚小姐怕自己受到严重伤害,没有继续反抗。刘某先后在卧室、客厅和洗手间多次对其进行了奸淫。

  16日零时30分左右,姚小姐趁刘某上厕所之机,打电话向110报了警。公安人员火速赶到,将刘某当场抓获,把姚小姐解救出来。公安部门委托法院进行鉴定,结果是:姚小姐阴道提取物和内裤上的精斑系刘某所留。姚小姐左腕、左肘、颈部均有多处损伤,处女膜新鲜破裂。由鉴定可见被害人是处女。

  2000年1月18日,刘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判了刑坐了牢,还该不该赔钱?

  直到今天,姚小姐谈起这件事时仍无法平静:事情发生后,我的精神几乎崩溃,我不敢面对任何人,包括我的家人,因为这件事同样会令我的父母精神崩溃,我不敢想这件事会对我今后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至今不敢谈恋爱,因为这件事的阴影会影响到我的家庭生活。事过3年了,我晚上还会做噩梦,重现当时的恐怖情景,工作时一想到这件事就走神。

  刑事案审结之后,沉浸在痛苦之中不能自拔的姚小姐,想到了向刘某索赔。她找到了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律师同情姚小姐的遭遇,考虑到她的经济情况,决定免收律师费。

  2000年11月,姚小姐的代理律师金永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45万元。金永泉认为:我国居民的人格权包括贞操权,一个遭强奸的被害人除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被侵犯以外,还有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即贞操权被侵害。

  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已经服刑,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这种制裁本身就包括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无论在《民法通则》还是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未列入贞操权,贞操权与生命健康权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将两者混淆。不应该让被告为自己的同一行为接受双重惩罚,如果法院支持原告45万元的索赔要求,极有可能引发全国强奸案受害者的诉讼浪潮。

  2001年1月11日,罗湖区法院对于贞操索赔案作出具有突破性的判决,判决指出:被告无视国法,违背妇女的意志,多次对原告实施强奸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持续时间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判决被告承担赔偿人民币8万元。

  这次判决令法律界人士拍手称快的是,法院首次公开认定了贞操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强奸犯罪行为在民事诉讼上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应当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8万元赔偿额,原告被告均不服

  一审法院判决的8万元赔偿额,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双双提出上诉。被告认为,贞操权赔偿全国没有先例,于法无据,拒绝赔偿。原告方认为,虽然法院公开认定了贞操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具有突破,但判决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太少,希望二审给予增加。

  在近日的庭审中,原告律师金永泉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年3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或其他人格权力,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被告用残酷的手段对原告实施强奸,对其精神、心理以及家庭生活都造成了终生难以摆脱的痛苦。虽然,被告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但原告所遭受的精神伤害,未获得任何赔偿,要求被告给予精神上的赔偿,是对原告精神上的抚慰,也是对被告物质上的惩罚。被告具有较强的经济支付能力,他在深圳有一处房产,登记价为77万元人民币。原告要求4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恰当的。”

  金律师将此案与罗湖区法院判决的另一起案例进行了对比。一个客人在深圳的麦当劳吃饭,因吃进了异物,划破了咽喉,客人因此起诉了麦当劳,罗湖区法院判决麦当劳赔偿客人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共13万元,其中精神赔偿高达数万元。金律师说,姚小姐所受的精神损害比那个划破咽喉的客人不知要严重多少倍。

  被告辩护律师的观点是:今年出台的《解释》不溯及既往,对在生效之日前发生的案件不发挥作用。金律师则认为,《解释》是对《民法通则》作出的解释,并不是一项新的法律,以此为依据要求索赔是完全适用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我们对强奸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贞操权的行为,认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对于贞操权的法律保护缺乏必要的认识,尤其是没有从民法的角度对贞操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报记者李桂茹

  肯定贞操权是捍卫妇女权益

  随着内地首宗以“贞操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民事索赔案件的开庭审理,“贞操权”不仅成为法庭上辩论的焦点话题,更成了眼下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是否应该承认贞操权,以及在妇女贞操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是否应当得到精神赔偿,是这个话题的核心内容。

  任何人都不可否认,贞操是由来已久的概念。抛却封建的贞操观不谈,贞操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妇女对自己的性权利的自由决定,可以说,贞操权的重要表现之一是性权利。

  一般说来,提到贞操,人们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妇女的处女贞操。事实上,这是一种狭义的理解。从“贞”字的本意看,有“女子不失身”的含义。用现在的眼光来理解,所谓的“失身”应当是指妇女出于非自愿的情形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此,我们就可以从广义来理解“贞操”的含义,即妇女有在任何时候不受他人性侵犯的权利,处女有这个权利,非处女同样也有这个权利。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强奸行为作为暴力犯罪来对待。为什么这样呢?因为即便是在高度文明的当今世界,妇女的性权利仍然需要法律的重点保护。从刑事立法的原则来看,只有当某种行为的违法性严重到不用刑罚的方式不足以抑制的时候,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换言之,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多数情况下也就是民法、行政法或者其他法律抑制的对象。

  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对公民、法人的损害,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也应该一并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刑法中有关于强奸罪的规定,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能将妇女的性权利作为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呢?

  承认妇女的性权利应当成为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就必须考虑如何予以保护。诚然,现行的《民法通则》没有将性权利列入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之中。但从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的立法实践看,并不能因此就理解为性权利就不是法律所保护的与人身相关的权利了。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就是基于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事侵权在法律中无从找到明文依据而作出的。

  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试问,强奸难道不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吗?当一个妇女受到了强奸,岂能不会有精神损害?因此,贞操受到侵害,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侵权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注意到,本案的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认为,如果深圳中院裁决支持姚小姐的45万元索赔要求,其巨大的参考效益极有可能引发全国强奸案受害者的诉讼浪潮,并因此认为不能赔偿。其实,该律师的话,客观上指出了强奸案受害者们索赔的社会意义。

  正是由于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从来没有支持强奸案受害者的民事索赔要求,而仅仅是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才使得部分强奸者胆大妄为。对于实施性侵犯的人来说,应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同时,这也是对受害妇女的一个补偿。

  从长远看,高数额、高标准追究性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无疑能在保护妇女性权利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文/肖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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