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新疆网乌鲁木齐5月25日消息 (记者闫文陆)乌鲁木齐三位市民日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呈交上诉状,请求中级法院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三位市民对新疆酒德酒店及乌鲁木齐假日酒店侵犯其消费者权益的起诉。
5月8日,乌鲁木齐三位市民在新疆海德酒店消费时,发现该酒店在悬挂国旗时,违反了《国旗法》的有关规定,有贬低国旗地位的嫌疑。他们认为对国旗不尊重的行为,使他们的感情受到了伤害,后来又发现新疆假日大酒店和乌鲁木齐银都酒店也存在违反《国旗法》行为。他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和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状,天山区法院5月14日受理了诉讼,沙依巴克区法院也于其后受理了诉讼。
5月17日,天山区法院发出裁定书称,经依法审理,三位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位原告在呈交给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中认为,他们对天山区法院的审理过程一无所知,而天山区法院却在裁定书称“依法进行了审理”,这严重违反了法庭审理程序规定。
原告还认为,天山区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已经认定他们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决定立案审理。但在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中却说:“本院认为,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因此驳回三原告的起诉。前后矛盾。
同时,三位原告认为,他们与酒店之间是侵权之诉,他们因酒店贬低了国旗的尊严,感情被伤害,人格被侮辱,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酒店方面赔礼道歉,纠正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并进行赔偿。三位原告并未要求法院判令酒店方面怎样悬挂国旗。天山区法院对关于国旗的未诉部分进行了审理,而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部分,却未予审理,反而以《国旗法》相关规定驳回起诉。这是无法理解的。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手机短信顶级新闻重大时事世界焦点早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