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50岁的家住义乌市稠城镇的黄徐生、孟如碧夫妇连日来脸上总是一筹莫展,他俩向本报记者反映说,他俩由于没有文化,为了两年前与人签定的的一张非法房产买卖协议,搞的心力交瘁,痛不欲生。
这对夫妇说,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困难,他们一直以来都没有能力在义乌市里买房或者建房。两年前,他家因独生子女的照顾,在稠城镇下车门里顶批得两间宅基地,准备给自己建房。
稠城镇的下车门位于义乌市的市中心,应该说是黄金地段。建造房屋对黄徐生和孟如碧夫妇来说,即使有了宅基地,能力还是不够的。出于经济能力不力,夫妇俩最终决定把两间宅基地卖掉,在另外买房子合算。
1999年10月份,通过邻居毛应强介绍,黄徐生夫妇与该镇的朱海玲认识。朱得知黄徐生夫妇俩由于自己建房缺少资金的实际情况后,决定将这两间宅基地卖下来,于10月28日双方达成宅基地买卖协议,并且朱还向他们付了15万元的押金。
″麻烦就从这里开始产生了。″孟如碧说。
据悉,黄徐生夫妇的两间宅基地是义乌市政府以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尚在建,还没有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书,根据相关法规,不得转让。
了解了相关的法规后,黄徐生意识到了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于是开始向朱海玲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朱也当即答应了要求。同时,黄徐生夫妇也退还了15万元的押金。
一张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后,事情也应顺利的结束,可是黄徐生夫妇和朱海玲的非法买卖宅基地协议并未因此而结束。
不久,朱海玲就向黄徐生夫妇俩提出了索赔的要求。朱海玲认为,黄徐生夫妇当时因建房缺资,通过中间人毛应强交了15万元的押金后还向她″借″了11.5万元,所以一定要黄徐生夫妇在解除协议后,再″还″给她11.5万元的借款。
对于朱海玲的″借款″一事,黄徐生夫妇说,他们当时在签定买卖宅基地协议之后,通过了解,他们这个宅基地不能买卖,于是协议上就″变通″了一下手法--写明建好房屋后再卖给朱海玲,总价款是50多万元,付款方式是房子建好一层付一次款。但是,当这个协议不能执行后,朱海玲就像他们提出赔偿15万元的要求,并在中间人毛应强的″撮合″下,他们与朱海玲一起进行协商,并″答应″赔偿11.5万元的要求。
黄徐生夫妇说,由于他们家庭经济困难,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朱海玲就要求他们写下了这张″建房缺资″的″借条″。
由于买卖双方意见截然相反,2000年2月1日,朱海玲终于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黄徐生夫妇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赔偿款″11.5万元,并互负″宅基地买卖″不成的连带责任。
2000年3月9日和3月3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就孟如碧赔款纠纷一案分别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
义乌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之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意识到协议无法律效力而自愿解除了合同,并经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此时解除合同是双方基于自己的认知,主动对合同效力作否定性评价而合意宣布合同无效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应以允许。
最后,法院作出了被告黄徐生夫妇要赔偿朱海玲11.5万元的判决。
黄徐生夫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不过十天,他们就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强制调解。法院在调解中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起赔款纠纷案中,原、被告是在双方亲友多人参与下,达成的协议,所以赔偿的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了,基于黄徐生夫妇经济条件限制,要求黄徐生夫妇给朱海玲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金华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虽然比一审法院降低了3万多元的赔偿,但是8万元对黄徐生夫妇来说还是一个天文数字。日前,黄徐生夫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已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裁定。(记者张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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