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唐洁) 自本报连续报道“贞操案索赔”一事以来,不少读者致电、传真本报,表达自己的观点,另外“深圳热线”网就此事展开投票讨论,最新统计共有12647人投票,赞成赔偿45万元人民币的占59·74%,支持一审赔偿8万元人民币的占10·36%,认为不应追究被告精神赔偿的占29·91%。
李女士(东莞读者经理助理)
【被害人应获得精神赔偿】
对于这件事,我觉得应该对罪犯处以最重的惩罚,精神赔偿当然是应该的。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生活状态,人言可畏,我也是一名经理助理,能够理解事发后受害人必然承受的无端的猜测和排斥,我对她说:“忘记这个噩梦,走自己的路,拥有自己以后光明的人生!"
唐先生(深圳读者律师)
【财产索赔权不应放弃】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贞操权"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并不意味着“贞操权"不受法律保护。贞操权实际上是一种以人格权为主,包括生命健康权等诸多权利的集合体。但是,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比较单一,即仅主张精神赔偿,放弃了对因生命健康受损害而导致的财产索赔权。缺陷是,精神创伤的索赔请求缺乏生命健康受损事实及程度的支持,比方说,受奸淫而怀孕与没有怀孕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是不同的。原告提出精神赔偿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却没有提出具体的受损程度,泛泛而谈精神赔偿,给法院仲裁带来难度。
张小姐(汕头读者营业员)
【赔偿45万元不算多】
我认为赔偿45万元不多,同是女人,受害人的心理伤痕是一辈子也难以愈合的。我与老公结婚前已不是处女,老公对此耿耿于怀,我们常常因此闹别扭。试问哪个男人不在意自己的老婆是不是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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