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沈永淳)长达半年之久的女员工裸体透视一案(本报曾作连续报道)有了结果,龙岗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黄清华不服,要求上诉。
原告黄清华于2000年8月27日到被告横岗预防保健所检查身体,被该所X光医生要求脱去上衣进行透视。后黄清华以保健所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横岗预防保健所书面赔礼道歉并刊登在媒体上,赔偿经济补偿金5万元。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横岗预防保健所的X光医生,虽未违反操作规程,但事先未向原告说明透视要求,主观错误地认为原告已理解并配合其透视要求。由于其疏忽大意,致使原告产生误会,理应承担原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由于被告是通过屏幕观察原告病情,且未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原告的任何隐私,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告的主张亦缺乏法律根据。原告称被告的消杀员戚某参与了整个透视过程,窥视其隐私,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自愿付给原告的误工费、交通费等2000元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平摊。
原告对判决表示不服,要求上诉。原告律师孟繁良认为原审法院既承认被告存在疏忽大意致人损害的过错,却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自相矛盾;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被告未违反操作规程,证据显然不客观、不充分。因此,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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