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贵州省退休干部李秋云回到四川老家投资经商,做梦也没想到,花18万元买门面,钱交了,门面最后却成了他人的。
今年58岁的李秋云原系贵州省赤水市某单位干部,1997年退休后回到老家———南充市南部县寻求商机。不久,该县陵江宾馆公开预售西街职工住宅楼一楼的门面房。李付款18万从宾馆购得一间6编号为“西街东侧11号”门面房。不料却卷入一场纠纷案中。2000年5月,南部县外贸公司职工彭正明以“11号”应归他为由,将陵江宾馆和第三人李秋云告上法院。彭正明诉称:1999年1月,彭与陵江宾馆达成购买西街东侧11号门面房的口头协议,并交购房款7万元,宾馆出具的收款凭证上写着“收西街东侧11号门面款”,后又于9月交款3万元,但宾馆一房售二主,又将“11号”出售给李并交其使用,宾馆侵犯了彭合法权益。
南部县法院审理认为:宾馆不该把“11号”预售给彭后,再售给李。2000年6月作出判决:宾馆与彭达成的口头售房协议有效,与李达成的书面售房合同无效。2001年3月,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11号”归彭。4月18日,李秋云在“11号”里的东西被法院强制搬出。
“门面没了,钱谁退?损失谁赔?”李秋云百思不得其解。宾馆称:“门面已依法卖给你,钱当然不退了。”23日,记者采访了法院有关办案人员,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说,此案中院十分重视,我们认为责任应由南部县陵江宾馆承担,李秋云应通过法律手段向陵江宾馆讨门面、赔偿损失。
一些南充、南部的法官和法律界人士却认为:法院应认定书面合同而否定口头协议;第三人李秋云无过错责任,“11号”应归李;宾馆退彭房款并承担经济损失……
日前,专程赶到南充料理“11号”风波的贵州某公司经理、李秋云的江苏儿媳鲁女士不无感叹地说:“在南部连买个门面都会遇到这么多的‘法律问题’,外地人还敢来投资吗?”
日前宾馆已将彭正明诉至南部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彭正明违约,口头协议无效,交出门面房。法院将在5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这个“门面官司”何时能了结?人们拭目以待。(记者汪仁洪)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手机短信顶级新闻重大时事世界焦点早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