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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刊文质疑酒店收费以天计算的“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8日11:0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5月28日消息;法制日报今天刊登赵中鹏的文章,对酒店收费以天计算的所谓“惯例”提出质疑。

  文章引述媒体报道说,今年初,上海的李先生到成都出差遇到一件事,他在某酒店住了不到22小时,店方却要按4 8小时收住宿费。

  李先生是头天二十时左右入住酒店的,准备次日20时返回上海。第二天吃过晚饭,他去总台退房。这时他在酒店仅 住了不到二十二小时,总台小姐却要他付两天的房费,李先生表示异议。酒店答复他说:这是行业的惯例。

  法制日报报道指出,据国家旅游局的一位官员说:酒店收费以天计算是国际惯例。中消协的李先生介绍说,1991 年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实施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客房收费 以天数计算。按客人住一宿计收一天房(床)费,下午14时前退房(床)不收当日的房(床)费;14时至18时退房(床 )的收当日的房(床)费的50%;18时以后退房(床)的,收全额的房(床)费。按此规定,李先生只住了不到22个小 时,收他两天的费,即使是按照店家的“惯例”,也有一个经营者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如果饭店事先没有告知李 先生收费标准,那就侵犯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应当承担责任。

  文章指出,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认为,这种“惯例”没有法律依据,是习惯作法。对此,饭店、宾馆应有告示义 务,把自己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公示给消费者。让客人知道何时入住,何时离开,费用如何计算。这样客人与饭店之间就有 了一个格式合同。从客人登记入住起就与饭店建立了租用合同关系。

  文章指出,也有学者对饭店宾馆的如此惯例颇有微词。他们认为依据我国消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酒店不 能以行业惯例为由,隐瞒真相,变相强迫消费者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的《中央国家机 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只是一个行业规范,它的效力远远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饭店、宾馆相比,消费者 是弱势群体,法律更应该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文章最后点评指出:市场经济讲求的是公平交易。“惯例”也不能是“胳膊肘向里拐”好处都是自己的。曾几何时, 在我国沿袭多年的洗染、冲印业损毁、丢失赔付“惯例”被打破了;近些年来,电信收费“惯例”的坚冰也开始融化。“惯例 ”应属于营销双方,而不能单属于一方,否则这种“惯例”,就涉嫌行业结盟,从而背离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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