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14岁少年小泉因偷东西被送进工读学校后,无故被同室少年小凯打落3颗门牙。为此,小泉及其家人将小凯和工读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小凯父母和工读学校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小泉修复牙齿费及交通费1560元。
进校当天门牙被打落
小泉称,2000年8月2日,他因偷了他人的柴油,被送到凯里市工读学校接受法制教育。当天上午9时许,同室的小凯叫小泉跪下,要他把钱交出。小泉把身上带的2元钱交出后,小凯朝小泉背上踢了20多脚,又朝头部、身上打了20多拳,小泉倒地后又被猛踢一阵,嘴皮被踢破,门牙被踢落两颗。由于伤势较重,学校于8月6日通知小泉回家。回家后第三天,小泉又掉了1颗牙。经鉴定,小泉的伤残等级为10级。为此,小泉及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由小凯及其父母、工读学校二被告赔偿镶牙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3450元及精神补偿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2日,小泉被送进工读学校,与小凯同住一室。当晚7时左右,小凯以小泉未叠好被子在学校检查卫生时被扣分为由,令小泉蹲下,并用拳头打了小泉20多拳,然后一脚踢在小泉嘴上,将嘴唇踢破,当场掉落门牙2颗,后被值班民警发现制止。8月6日,小泉学习结束回家,在打伤的门牙部位又掉落牙齿1颗。
二被告:我们没有责任
庭审中,小凯的代理人称,小凯属未成年人,在工读学校接受教育期间,父母亲无法管理,失去了监护权,因此小凯的父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工读学校则称,小泉被打致伤学校没有过错,学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且对小泉是特殊教育,小泉被打时没有叫喊,当时同室的学员都有证实,因此小泉亦有一定过错。工读学校还称,小泉提出的赔偿标准依据仅是一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不应作定案证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将工读学校列为第二被告的请求。
一审判决:学校有责任
法院认为,小凯无故将小泉殴打致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小凯系未成年人,被告小凯的父母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的55%。工读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有监管不严的过错,亦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的45%。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治疗修复脱落门牙及支付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余请求和本案事实不相符,不予支持。
3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泉修复被打落门牙共需修复费1500元,加上已支付交通费60元,共计1560元,由被告小凯的父母承担858元,被告凯里市工读学校承担702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一审判决书已分别送达原告小泉及被告工读学校,但尚未送达另一被告小凯。小泉及其父母说,待判决书送达小凯后,他们将考虑是否上诉。(文中未成年人小泉、小凯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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