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海燕)“佛山市七岁男童遗体眼角膜受损”一案近日二审判决:除死者遗体保管的费用由佛山市同济医院和佛山市殡仪馆分别承担外,其它均维持原判。死者家属收到佛山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并要继续申诉。
该案由佛山市城区法院于200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当时判被告佛山市同济医院和佛山市殡仪馆分别向原告彭晓红、张学君赔偿精神损失15000元,向彭晓红赔偿误工费1106元。彭晓红和张学君当时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佛山中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3月6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中院近日作出如下判决:除了上诉人彭晓红、张学君因其子遗体保管的费用(自2000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第十日止,按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佛山市同济医院和佛山市殡仪馆各承担1/2(超过本判决确定的遗体保管费最后日期的保管费用,由彭晓红、张学君自行承担),其它赔偿方面都维持了一审判决。
死者家属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受害者,连“赔礼道歉”这种最基本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精神损失赔偿方面也太低,这是受害者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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