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赖颢宁)单位集体游泳泳客遇溺身亡,家属状告广州体育学院消费侵权索赔61万余元。昨天,该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时突然杀出一个“程咬金”,由于泳池救生员——证人郭某承认泳池是自己向学校承包经营管理,法庭当即将其追加为第二被告,庭审亦随之中止。
2000年7月25日中午12时许,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干部高先桂(女,44岁)与同事一起去到广州体育学院游泳。半个多小时后,高被人发现沉溺水底,送院后不治。高先桂家属认为广州体院泳池既无安全设施,救生员又擅离职守,应对高之死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在今年初向天河法院递交诉状,依据《消法》向广州体院索赔。
在昨天庭审中,被告广州体院代理律师邹耀明坚决否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消费服务关系。他举证称,市收容站从7月24日起,连续4天中午包租泳池,由于该单位是为游泳比赛备战,并没有要求派驻救生员守护,安全保卫由市收容站全权负责,校方不应承担责任。
为了查明事实,邹向法庭申请证人救生员郭某出庭作证。
郭某是广州体院泳池救生员,从1993年负责管理泳场,在原告代理律师骆振中的追问下,他向法庭道出了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原来学校三个泳池已由其投标承包,期限从1999年7月至2001年6月。他还称,每年需上缴校方12.6万元管理费,而泳池出租、门票收入等则由自己决定,泳池曾从2000年7月24日起连续4天以优惠价每天160元出租给市收容站。
邹耀明律师对校方与郭某的承包关系未予否定,于是审判长责令其一定要提交承包合同,同时宣布,证人郭某与该案有利害关系,口头决定追加郭某为第二被告。
骆振中律师称,如此一来被告辩解不攻自破,由于广州体院将泳池承包给职工经营,泳池出租纯属商业活动,泳池经营管理者与泳客之间已形成消费服务关系,应承担未尽安全保卫义务侵权之责。
当记者欲向郭某了解其与学校承包泳池有关情况时,他三缄其口。
法院将择日重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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